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18-11-28 12:32作者:王新老师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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