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上的拖欠,根据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张XX作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放工资等日常活动属于其主管工作,其自己并没有告知财务人员做表发放工资,是自己认为不应当领取工资,怎能属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平时不领取全额工资,待离职时再一并主张工资及补偿金,显然违反劳动立法之原意,也侵害公序良俗!对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代理人: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xx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