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1作者:王新老师
反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 xx 月 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5 现住址:xxx市xx路xx大厦1309 联系电话: xx28xx7
被诉人: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市xx号小区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xx8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22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计8459.63元;
2、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xx年3月9日至20xx年7月30日加班工资17287.07元;
3、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20xx年4月9日至20xx年8月22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149.32元;
4、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5、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克扣的20xx年3月9日至20xx年7月30日部分工资共计5600元,及所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
6、裁决被诉人为反诉人补交20xx年3月9日至20xx年8月22日的社保。
以上1-5项合计:68296.02元。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于20xx年3月9日入职,担任投资发展部经理职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自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与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反诉人购买社保,强行要求反诉人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被诉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反诉人于20xx年8月22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定代表人xxx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被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委依法裁判支持反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xxx
20xx年11月16日
附:反诉请求计算依据
1、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8月22日的工资计8459.63元。此期间正常上班时间15天,休息日加班(即周六加班)4天,休息3天。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为15*8000/21.75=5517.1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000/21.75*4天*2倍=2942.48,两项合计:845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