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30作者:李一老师
摘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病、因公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消失时终止。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案例介绍:
芝罘区一家公司女职工张某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立马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陷入怀孕即失业的苦恼中,无奈向劳动部门投诉。芝罘区劳动仲裁部门近日裁决,用人单位继续需履行劳动合同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张某在2016年2月到一家电子制造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内部刊物的采编工作。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五险一金。2016年10月,张某在医院查出已怀孕一个多月。
张某说,怀孕刚开始的时候没和领导说,但是由于这份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而且晚上经常加班,后来自己有点受不了了,便开始拒绝出差和加班,公司领导随后知道她怀孕了。
2016年1月31日,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向张某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我不想要什么经济补偿金,只希望生完孩子后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张某多次向公司领导申请,但是被一再拒绝。近日,张某向芝罘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案例分析:
多数女职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选择忍气吞声,我们接到的此类案例并不多。仲裁人员表示,劳动合同在怀孕期间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他们已经裁决该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专家提醒您:如果怀孕女工遇到公司降低待遇、终止劳动合同等做法,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以往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怀孕职工都胜诉了。
相关法条: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