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29作者:李一老师
1、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2、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或超过3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
三、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
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
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受案部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呈报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缴仲裁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
办理立案手续时一并交纳仲裁费。
六、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减免或缓交申请。
七、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 组成书、仲裁当事人代理人须知送达给申请人;并同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仲裁须知送达给被申请人。
八、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提交一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由本委出具财产(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人民法院办理。
九、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有关业务部门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