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27作者:王华老师
2.独任庭制
合议庭制虽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有时也可能造成仲裁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为提高仲裁活动的效率,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发挥仲裁便捷及时解决争议的优势,本条同时规定对一些简单案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组织形式,即独任庭制。独任庭制,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可以看出,独任制是一种比较迅速、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采用独任庭制,可以更为简便宜行地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规则》第十六条对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案情简单,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即可能做到仲裁的公正合理,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简单劳动争议及其适用的较为简易的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第10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争议标的无原则分歧。第102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申诉时被诉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二)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区、县仲裁委员会移送市仲裁委员会的复杂、疑难案件。同时规定:简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发现案情复杂的,应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