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26作者:李天扬老师
具体分析本案,矿方利用承包的形式与罗某签订承包合同,对定额指标、薪酬分配及风险分担内容进行规定,这种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因此,这种承包关系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从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罗某只需提供其在矿方从事劳动工作的初步证据,矿方则应承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即使罗某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矿方将其部分开采经营权发包给并不具有承包资质的罗某,且罗某自身也参与劳动,那么罗某与矿方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劳动关系,并由矿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