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十九条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5)
更新时间:2018-11-28 12:26作者:王华老师
的工作人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纠纷的宏观把握,进而根据劳动关系的运行态势进行决策。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的准司法职能的混淆,影响程序公正的实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形成了劳动行政部门一家办案的局面,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变成了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近几年,广东、浙等省开始试点设立劳动仲裁院以改变办事机构双重身份的改革。此种情况下,劳动仲裁院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不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办事机构是否必须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就是考虑到各地劳动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且已经正在改革尝试的地方,本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办事机构的规定,不会给它们造成法律上的障碍。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3)管理仲裁员会的文书;(4)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5)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6)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