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26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公开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公开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与商事仲裁一致,以不公开为原则,为公开为例外;另一种意见认为,除特定情形外,劳动争议仲裁除应当公开进行。
立法机关对上述意见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与商事仲裁有着明显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进行,而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仲裁员,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与民商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明显的公权色彩,应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同时,为了不伤和气解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不公开仲裁协议的,仲裁应当不公开进行。
本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进行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实践中,一些地方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 年颁布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并在印发通知指出,按照《关于公民旁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审理工作;依法应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劳动争议仲裁关系到劳动争议双方的权益保护,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仲裁公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行使仲裁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仲裁庭通过公开仲裁时劳动争议双方进行的辩论和质证,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有利于对仲裁庭裁决案件进行监督,增强案件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和权威;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起到宣传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