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24作者:才子老师
虽然我国立法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争议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对举证责任如何负担仍有很大疑问。
(一)加班事实难以认定
加班工资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难点,按照我国立法精神,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建立考勤制度,对加班情况未详细记载,以至于法院在审判时,由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导致无法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加班时间长短和性质等问题。还存在用人单位考勤制度不完善,提供的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签字认可,在庭审中劳动者予以否认,此时法院在认定加班事实时也存在困难。
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在审判人员中也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劳动者应当对其加班的事实、加班的时间长短、加班性质等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工友证明、工作成果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不应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有线索证明用人单位有考勤记录的,应当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作为管理方应当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而不应将举证责任转嫁至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争议举证责任的负担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引发的争议大量涌现。其中,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尤为多见。未签合同的原因是在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由谁来举证,对此问题,普遍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曾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未签订。此时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便完成了,否则就应当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如我院受理的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林江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6〕,原告要求不支付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按照通常的做法,单位只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且劳动者签收,便可以免除承担责任。但该案中,被告否认曾看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认为是单位的责任。被告林江为单位总经理,其负责单位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此时,有法官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与其他劳动者都签了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被告知晓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如不能证明劳动者曾经收到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仍应当承担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