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8 10:0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条 :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六条 :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违规,按具体规定处理:
(一)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一科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二)经照片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第七条 :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并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条 :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