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22:16作者:李天扬老师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季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1、党政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
22、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
2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2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5、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构成挪用公款行为,而是贪污行为。(√)
26、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7、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予处分。(×)
29、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办证等与行使管理职权相关的国内交往活动中对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礼品,不论种类、数量,价值大小,一般不得收受。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酌情登记、上交。(×)
30、以联谊形式为名,实际上为办证、办案等管理事项进行“公关”、“疏通”,或为办成的事项进行酬谢的猜奖、摸奖、摇奖活动中所中奖的物品,一律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处理。(√)
3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及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必须报告。(×)
32、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报告人同意,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