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1:58作者:李天扬老师
11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4.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5.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6.组织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9.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0.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22.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3.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5.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