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02:36作者:王华老师
答:这也是违纪的,违反了组织纪律的规定。
【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亦作了类似规定。违反相关议事规则,擅自决定单位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4、张某,某县县委副书记。考虑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市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谁知,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觉得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女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张某可以这样做吗?将受到什么样处理?
答:张某不可以这样做,这样做要受到党纪处分。
【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张某在组织任免文件下达后,考虑到新的岗位权力相对较少、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拒不执行党组织正常的干部调动决定,是把个人置身于组织之外,缺乏组织观念、无视组织原则的体现,对其行为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