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7:45作者:王新老师
10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0、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1、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2、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3、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5、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6、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7、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