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0:27作者:李一老师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并具有我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者,均为保障对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递交《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枣庄市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枣庄市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查询委托书》及《诚信承诺书》的同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户口的,还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的说明;
3、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及产权人证明;
4、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6、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保障对象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给于现金或者实物补助。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在经济认定时可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