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10:24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拨款后,连同本区市应负担的资金及时拨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村低保对象。有条件的区市,可探讨试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七章优惠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努力提高整体救助水平。
第三十四条 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和服务;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无房和居住危房的实施住房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低保对象应该享受的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优先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互助机制,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动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农村低保对象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八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市民政部门、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完善农村低保人员台账。农村低保对象档案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做到翔实、准确、及时、完整。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及时归入档案,按统一要求编码,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动态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每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民政部门。经复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农村低保金和专项生活补助金手续。
第三十八条 就业帮扶制度。区市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给项目帮扶、给资金帮扶、再就业帮扶、过渡性就业岗位帮扶、党员干部联户帮扶等多种方式,针对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和脱贫愿望,实施“一户一策”的有效助困。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技能的,要主动接受帮扶培训。
第三十九条 定期核查制度。各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季度或半年组织人员对农村低保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市民政部门对抽查核查工作开展和资金兑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条 信息管理制度。市、区市民政部门、镇(街道)要配备微机等必需的工作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财政部门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行使用《农村低保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