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14:12作者:李一老师
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成2年。
《通知》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类情况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
《通知》明确,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