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7:38作者:李天扬老师
10月8日,记者从牡丹江市人社局获悉,自本月起,牡丹江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050元调整到每月1270元,增幅达到20.95%。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每小时9元调整到每小时11.5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黑龙江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1480元;第二档:大庆市区为1450元;第三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270元;第四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级市(铁力市除外)为1120元;第五档:其他各县、铁力市、伊春市其他区为10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五档,分别为:14.2元每小时、14元每小时、11.5元每小时、10.8元每小时和10元每小时。
此外,人社部门提醒劳动者,工资如果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