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6:31作者:李一老师
有市民咨询:2012年合肥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至今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能补发相关待遇吗?合肥市人社局答复,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补发的。“2012年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须到户籍所在地社(村)居委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申请手续,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并且补发自2015年2月起至今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合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办理补发基础养老金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今年年底。
缴费期间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合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被继承。并且,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的养老关系是不可以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