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09:01作者:王新老师
2015年青海省教师涨工资最新消息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由各州(地、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四)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内,具体负责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和学校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核定。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教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增核或减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农村牧区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适当给予倾斜。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津贴补贴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