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9:44作者:三水老师
焦点一:实施对象
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改革的人员实施范围: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焦点二:如何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是8%。
其中,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焦点三:个人账户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焦点四:养老金计发办法
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