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9:00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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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联联合发出通知,根据省有关部门的划分,我市市区属于二类行政区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开封县、通许县、杞县、尉氏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要求各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我市已经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省将各地区划分为一、二、三类行政区域,分别执行高、中、低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原有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区属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属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此次调整后,我市二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2元;三类行政区域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0.5元。
通知指出,各级工会组织要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拒不纠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检普查”等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