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26作者:王华老师
5.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营改增涉税热点问题
1.问:5月1日以后发生的纳税人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马上就可以去办税厅办税么?
答:是的。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特别是二手房交易、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代征、代开发票政策是征管系统调整的焦点。税务部门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管系统的升级完善,纳税人在营改增开始实施当天发生的出售二手房、个人出租房业务即可办理缴税、开票等业务。
2.问:纳税人出租个人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缴纳完税款后,即可持完税凭证在相应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
3.问: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将自有的住房进行出租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问: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北上广深以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