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2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金融业增值税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三、金融业增值税税率
提供金融服务,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金融业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金融业增值税的销售额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五、金融业进项税额
(一)金融业进项税额的主要种类
金融业纳税人为经营活动而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除有特殊规定的外,均允许抵扣。例如:
1.购买各类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及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系统的支出;
2.购买网络信息传输等电信服务的支出;
3.外包的呼叫中心服务;
4.委托开发各类软件系统的支出;
5.保险业分保的支出;
6.外购的广告、宣传服务;
7.外购的安保、押运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