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44作者:李一老师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1〕58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
(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
(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