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59作者:李一老师
(四)拆迁面积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补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六)享受拆迁面积补贴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八)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拆迁人先按最大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后,书面申请要求再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
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交款顺序号)÷2。
第十四条 对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由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确需回迁安置,并在公示后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一套小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产权归住用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各项补助费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