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57作者:王新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