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6:07作者:三水老师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自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管理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总额的70%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直接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负责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剩余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条 建立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下列人员视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一)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捐资转户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户后仍以原承包土地谋生且历次征地未进行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未曾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安置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本户承包土地被全部征完的,该户全部人口纳入安置范围;
(二)本户承包土地部分被征的,该户应安置人口=本次被征收耕地面积÷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