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6:3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四条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州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州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确保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市、县。自治州对财政困难县予以照顾,逐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对民族乡给予照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施行。
第四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社会事业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招生办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市县为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鼓励和提倡学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第五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和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