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6:37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八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侗族人员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汉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汉文或者苗文、侗文。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推进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和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