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30作者:王华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截至2003年,全国共开展了13次"助残日"活动。每年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活动中,分别围绕"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一助一送温暖"、"走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志愿者助残"等主题开展了活动。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势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实践证明,用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全国助残日"活动,是培育全社会扶残助残风尚、提高全民助残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每年一次的"全国助残日"活动,动员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及数以亿计的群众参加,形成了强劲的声势和规模,为众多残疾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扶持,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其意义广泛而深远。
通过与有关部门共同会签下发"助残日"活动文件,不仅加强了文件的权威性,而且广泛调动了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障了"助残日"活动在各地的顺利开展。通过协调有关部委、单位参与"助残日"活动,使各职能部门更加全面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贴近残疾人,加大了政府各个领域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通过充分动员公共传媒积极反映残疾人生活,报道残疾人事业,团结和激励了一大批理解残疾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新闻界朋友,利用各种传媒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人道主义,在全国形成了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的热点,营造了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在基层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重在实效。各省、市、自治区残联根据每年"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在残疾人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切实可行的各种助残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党政领导人在"助残日"期间参加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的"送温暖"活动,发挥他们的榜样力量,带头扶残助残;二是充分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各界与更多的残疾人"帮扶结对",走进残疾人家庭,为他们排忧解难,并提供家政、医疗康复、职业培训、家教辅导等切实有效的服务;三是建立、健全基层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和残疾人服务社(站),形成服务网络,发挥职能作用;四是基层中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部门和窗口服务行业,设立助残服务岗,逐步形成助残服务网络,提供各种无障碍服务,把"残疾人优先"落到实处;五是把志愿者助残活动纳入社区服务总体工作,倡导邻里互助,实行分片包干,社区单位与残疾人签"助残协议书","一帮一、结对子",落实责任,帮扶到户;六是农村以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为重点,解决生活困难,传授生产科技知识,帮农、帮牧、帮副;七是在残疾人中倡导互助并采用多种形式鼓励残疾人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在助残日期间组织残疾人上街为群众义务服务,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