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几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3)
更新时间:2018-07-25 17:37作者:才子老师
1.患有皮炎、牛皮癣、化脓性皮肤病、严重湿疹者不宜接种,须待皮肤病痊愈后方可进行接种。
2.体温超过37.5℃,有腋下或淋巴结肿大者不宜进行预防接种,应查明病因治愈后再接种。(发热可能是流感、麻疹等急性传染病的早期症状,此时接种可能会加重病情,并可影响免疫力的产生)
3.患有严重心、肝、肾疾病和活动型结核病者不宜接种。(体质较差,患病器官不堪负重)
4.神经系统包括脑,发育不正常,有脑炎后遗症、癫痫病者不宜接种。(可能引起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发生)
5.严重营养不良、严重佝偻病、先天性免疫缺陷者不宜接种。(制造免疫力的原料或形成免疫力的器官功能欠佳)
6.如果每天大便次数超过4次,须待恢复后两周,才可服用脊灰疫苗。(腹泻会使疫苗很快排泄,失去作用;腹泻若是病毒感染所致还会干扰疫苗发挥作用)
7.使用免疫球蛋白者,1月内避免接种活疫苗。(影响免疫效果)
8.感冒、轻度低热等一般性疾病视情况可暂缓接种。
9.空腹饥饿时不宜预防接种。
什么是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在预防疾病的同时,也可能引起一些与预防疾病作用无关的机体反应。合格的制品在实施规范的预防接种过程之中或者之后发生的或诱发的,因制品固有性质引起的,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健康损害,称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可分为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一般反应:是指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主要有局部红肿、疼痛,发热及伴随发热而致的全身症状。一般反应只要经过适当对症处理,一般都无严重后果。
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异常反应通常需要医学治疗。经诊断或鉴定为异常反应者,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疫苗必须经过国家药品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上市,预防接种对于多数人是安全的,有一小部分人预防接种会发生不良反应。发生不良反应与个人身体情况、疫苗特点等有关。在预防接种的实施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可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损害度。
①告知健康状况:接种时,如实将健康状况告知医生,包括患病史、过敏史(食物和药物)、上次接种的情况。必要时,配合医生做简单体检。
②观察与休息:接种后不要匆忙离开医院,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回家后继续加强观察,接种疫苗后应适当休息,多饮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他疾病,并注意接种局部的清洁,以防局部感染。
③处理:预防接种后如果发生一般反应,如发热,接种局部红肿痛,可以不予处理,3天内可自愈。也可以给予适当的退热药和局部热敷。局部热敷可用清洁毛巾,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但卡介苗的局部反应不能热敷)。若体温较高(≥38.5℃)且持续数日,或出现其他更严重的症状,应及时就诊治疗,以免延误病情。
预防接种失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