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16:01作者:李一老师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这种违法行为在客观构成要件上,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私分或归个人所有等。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贪污罪。对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认定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时,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3)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
上述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法分子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如无理取闹调戏女学生、向学生索要钱物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的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法分子,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2)情节较重,致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破坏,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