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6 16:01作者:王华老师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是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此外,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随意征收应当减免的税款或应当依法返还而不予返还的,也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第74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是对学校财产的一种变相的非法剥夺。
实施上述行为的部门、社会组织,主要有教育行政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街道委员会、爱卫会等。对这一违法行为,分别不同主体,予以以下处理:(1)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违法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根据《教育法》第26条的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包括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教育行政管理上,实行批准设立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举办教育机构,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并受法律保护。违背《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教育机构设置管理的规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非法的。非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主要有:(1)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予改正的;(2)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弄虚作假,骗取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的;(3)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的。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教育法》第75条处理:(1)对非法举办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2)对有违法所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3)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