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8:41作者:李一老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可设立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于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因此,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园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置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从发展普惠学前教育出发,政府部门明确倾斜、鼓励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正确的,但需要处理好两方面问题。
其一,政府部门鼓励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但不能抬高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门槛(使用土地费用、税收等),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虽然不属于普惠幼儿园,但提供了差异化选择,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前教育没有纳入义务教育时,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应得到政府支持。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所有幼儿园实行普遍扶持,并扩大政府奖励表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范围,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这对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性、非营利性十分重要。实施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应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贡献力量。
其二,保证非营利性幼儿园的非营利属性,在政府加大对这些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包括使用土地优惠、补贴生均经费等)的同时,应推进非营利性幼儿园探索基金会办学模式,即民办幼儿园不再直接由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而建立基金会办学模式,由基金会举办幼儿园,包括成立幼儿园董事会,负责选拔园长等。这样,可保障所有政府扶持、补贴的经费都进入基金会,而不被侵占或挪用;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和个人举办者直接干预办学,影响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