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5 03:01作者:李一老师
本案既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案,又涉及到学生暴力殴打教职员工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相关责任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分析如下:
一、学校保安夏某殴打学生刘某致伤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在中学的保安是学校的职工,负有维护学校秩序和保障学生安全的职责。但其无故(按照案例描述的说法夏某是无缘无故的将学生刘某给打了,当然实际情况是否这样,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此我们就姑且当作保安无缘无故的动手打了刘某)将学生刘某殴打致耳膜穿孔的伤害后果,显然这种打人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而非学校责任事故所讲的由于在校员工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行为,而且对于夏某的打人行为也看不出他是在履行什么职责,或执行什么任务,因此本案不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如果是在夏某在校园里巡逻期间,发现刘某由于不当行为而上去教育,刘某不听其劝告,继续进行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结果夏某将刘某给打伤了,那么就应该算是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种赔偿责任就应该由学校来负担。当然把这排除于学校责任事故之外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不能获得赔偿,而只是把这个责任转移到了夏某个人的身上,即如果刘某诉诸法律要求赔偿,只能直接要求夏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暴力事件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两年我省校园暴力10大案例公布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9月9日,省高院在兰州市华侨实验学校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通过公开发布全省法院依法惩处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广大中学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在当日的发布会现场,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翟荣生发布了10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省高院少年法庭负责人介绍了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判处被告人41987人,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720人,占总人数的4.09%。其中,2013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801人,判处未成年被告人672人,2015年1至6月判处未成年被告人247人,未成年罪犯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被告人的犯罪年龄看,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居多,共1485人,占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数的86.34%。从犯罪类型看,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其中,判处抢劫罪500人,判处盗窃罪483人,这两大类涉及侵犯财产的案件占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数的51.15%。据介绍,青少年认知能力不足,自控能力低,是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同时,家庭教育的误区,父母溺爱放纵不理性;学校教育的偏差和失当,使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的防火墙功能弱化;社会不良环境的污染,遍布在中小学校周围的KTV、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等地也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