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7 02:18作者:李天扬老师
此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取消了6个月的哺乳假。但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那么,30天奖励假是否作为国家法定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呢?记者登录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门户网站,看到有不少读者来信咨询关于30天产假奖励假的工资如何发放,目前官方的答复为“30天奖励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正在制定中。”
三大原因导致奖励假落实难
新政策颁布至今已半年,女职工的产假奖励却难以真正享受。宁波市总工会近期的一项调查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调查表明,产假奖励落实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目前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可报销的生育津贴仍按98天计算,30天奖励假的生育津贴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奖励假”这一说法具有模糊性,同时相关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至今没有出台,相关部门因为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而难以处理。三是女职工在产假方面的就业竞争劣势,让女职工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奖励假要求。有些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各种借口对女职工实行调岗、降薪,有的企业甚至宁可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也要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调查还提出了三个建议措施。一是出台相关配套办法,将30天的奖励假,延伸为产假的一部分,增强条例的操作性。二是将30天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列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需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强女职工维权力度,依法打击各种或明或暗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时,从省总工会女工部传来消息,目前《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在修订中,有望将30天奖励假并入产假,延长至1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