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8:31作者:王新老师
具体到此事所处的社会背景,我们发现,这些被坏人操控的十三四岁的孩子,似乎处于一种社会真空状态。以前,家庭及其环境是与孩子的成长单一而直接相关的因素,社会层面的事件与规则,常常与孩子无关,或距离较远。那时,就算一个叛逆的孩子,要离家出走,也有可能因为来自家庭与社会的重重阻力而作罢。那时,学校与家庭的心理距离也非常近,二者一结合,孩子就在保护网之内了。社会虽不再以自生的方式运作,但是依然为自生的方式留有余地。
后来,先是学校因其专业功能日益增强,而与家庭的距离越来越大,继之以留守儿童的出现,导致家庭呵护儿童这一格局破裂。这些孩子自发地走向社会,实有促成其事的现实条件。于学校而言,责任当然是存在的,不让一名学生辍学,那是承诺;社区以及村委会之类机构当然也有责任,辖区有孩子走失,失察即是失职。但是,这些可以追究的责任往往具有虚无与飘浮的特征,尤其是在出现极端情况的时候,若有若无,可有可无。与此相关,志愿者的工作,当然亦只能是单纯的辅助。
进入这样一种清晰而理性的状态,我们方可接着探讨法律,探讨道德,探讨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也就是说,这件事并不简单,因为,去除法律层面的内容之后,依附于令监护人负起责任这一极其简单要求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这些被城乡二元结构困扰得痛苦不堪的监护人,该怎样真正地承担起这样一个简单的责任?我们的社会应该创造怎样的条件,以使监护人更好地负担这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