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50作者:李一老师
三是建立惩戒机制。对于部分不负责任的监护人,追责机制和法律惩戒必不可少。一方面,对拒不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因忽视家庭教育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的监护人,司法部门可根据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处以训诫、罚款等处罚;另一方面,对严重忽视、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剥夺其监护资格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徐清:理顺三个关键问题
家庭教育法对多数家长来说颇为新鲜,其实,我国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已有不少规定: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民法通则明确了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体、内容、责任等。
然而,近年来屡屡曝光的“狼爸”“虎妈”教育模式、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虐童事件等家庭教育问题让人困惑:为何现有规定不能规范家庭教育?
究其根本,一方面,受“法不入家门”及现代家庭自治、家庭独立等观念影响,民众普遍认为家庭教育是家事,外人无权置喙、公权力不宜介入,使得家庭教育成为仁者见仁的“法外之地”。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职能部门难以用法律之“剑”击破家庭封闭之“壳”,导致一些家庭教育违法行为逃脱公权力监管。显然,家庭教育法只有回答好“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三个关键问题,才能真正遏制家庭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法“管什么”?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孩子有不同的教育模式,再加上城乡差异、家庭经济文化条件差异等家庭隐私属性,客观上要求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法律干预的“度”,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应明确政府、社会、学校等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服务与帮助责任,重点将家庭在未成年人遭遇健康、安全、品德或自我发展等方面的家庭教育危机纳入管理。
家庭教育“怎么管”?鉴于家庭私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还有较大市场,应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及时报告发现的家庭教育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家庭教育偏差,遏制可能出现的恶性家庭教育事件。
家庭教育“谁来管”?父母无疑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父母因吸毒、患有精神疾病等无能力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管不问任由孩子自生自灭等消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时,应明确具体介入指导和纠正的职能部门。此外,还须细化教育、妇联、民政等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条件、方式及具体职责,确保一些无法获得家庭教育的孩子得到国家关爱;明晰认定不当行使家庭教育权的具体条件、方法、法律责任及追责主体,保障法律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