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09:48作者:王华老师
(八)建立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政策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九)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采取政府建设、民建公助、乡村医生自建等形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预算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等电子化功能。
2.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降低其执业风险,改善执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卫生计生、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物价监管、中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地)应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医改办备案。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