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09:30作者:王新老师
对企业效率有一定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更需要精力充沛、专业知识结构较新的年轻人,延迟退休使身体相对日益衰弱、专业技术相对落后的老年人不得不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这可能会对企业生产效率造成一定影响。
2、延迟退休应配合弹性退休制
工会界这次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但面对延迟退休政策可能引发的诸多问题,必须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加以考虑,采取科学务实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此工会界建议,有关部门应坚持正向激励,明确只有坚持缴费年限长、缴费数额多的人将更加受益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让延迟退休者真正得到更多的实惠,才能使反对和质疑延迟退休的职工逐步打消顾虑。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坚持适度弹性。在制定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总体框架之下,建议探索试行弹性退休制度,在一定年龄范围内,比如在60至65岁之间,由职工自主选择退休年龄,以更好地满足职工多元化需求。
3、民企职工也应享受提前退休
虽然人社部部长近日已经表示,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已形成,今年将向社会征求意见,不过这次工会界别也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在保持原有提前退休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该进一步修改办法,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标准。
这次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介绍,1978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暂行办法》将从事特殊工种享有提前退休权利的职工圈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导致目前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广大职工被排除在外。
改革开放至今,特殊工种不仅在国有企业有,在民营企业也大量存在。以钢铁行业为例,2015年钢铁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企业纷纷选择精简人员。在被精简人员安置时,有较多的民营钢铁企业反映,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想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的企业由于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