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08:58作者:李一老师
3、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旁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近期爆出的“e租宝”、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等事件,实质上就是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旁氏骗局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有损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必须坚决取缔。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和监管制度,为公安执法和群众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为行业的发展悬上达摩克利斯之剑。
4、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性以及无门槛性,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很低,从而给了这些“伪金融”平台可趁之机。因此,为了防范这些“伪金融”平台的诞生,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加大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检查与监管。比如,对于想要进入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公司,要求其配备与传统金融公司同样水平的金融人才、设备和风控措施,符合金融行业对传统金融公司的规定,才能申请金融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