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09:15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原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统一纳入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工作经费,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各县区要将历年招录的基层社保专干真正落实到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岗位上,并将人员分配增减情况每年12月底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要依据县区上报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2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37号)和2014年5月23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高龄补贴提标扩面的通知》(兰民发〔201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