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44作者:李天扬老师
调整后的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在提高上述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C.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和熟练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在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绩效工资相应减少,具体按其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予以扣减。
D.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增加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增加方案如下:
A.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B.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C.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退职生活费。
D.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80元退休费。
E.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老专家,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7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
F.按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的起义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