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0 09: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经济补助
(一)优待金。在职职工被征集服现役的,原单位发给批准入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两年义务兵期间,当地政府每年按照不得低于4500元的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在部队立功受奖或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当地政府还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二)学费补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对退伍复学的在校大学生和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万元。
(三)津贴工资。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义务兵:第一年津贴7200元,第二年8400元,担任正、副班长职务或特殊岗位,艰苦、边远、海岛地区还有特殊补贴。选取为士官后由部队发放工资:下士(第三至第五年)平均月薪3239元,中士(第六至第八年)平均月薪4223元,上士(第九至第十二年)平均月薪5028元;另外,部队将代缴保险、住房补贴及公积金等。
(四)退役金。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部队发给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近5000元,退役金9000元。回到地方,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9000元。士官退役将享受更多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