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8 08:36作者:王华老师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就业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社会保险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