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06:15作者:三水老师
其次,在实践中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因地区、城乡、民族而不相同。这个省的农村夫妻生女儿的可以再生而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个省却不可以;大部分农村地区生女儿的可以再生而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城里却不可以;这个民族可以生两个甚至更多孩子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个民族却不可以。这样区别对待出身不同的民众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政策规定,先生女儿后生儿子的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先生儿子后生女儿的家庭,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也不公平。
第四,大部分地区的政策对生第二孩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生第三个和以后的孩子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让很多“超生”的孩子从小就被认为是多余的人。这也不太公平。
第五,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夫妻多生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夫妻多生孩子,不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要被开除公职。这也不公平。
最后,外国公民在中国可以生育任意多个孩子,他们的孩子同样享用中国的资源,享受中国的服务,但本国的夫妻却不可以多生。这更不公平。
3.征收“社会抚养费”误导民众的生育观念
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扭曲了正常社会该有的养育观念,让人们觉得多生孩子是自私自利,是占了国家的便宜。这是不对的。多年以前,国家生育率高,计划生育是不得已而为之。但现在生育率已大幅降低,是该回归正常的养育理念的时候了。事实是,多生孩子是也是利他行为,利国利民。人口是民族之根本,也是国家最宝贵的资源。对社会来说,人既是负担,但更是贡献者,孩子是将来支撑养老体系的顶梁柱,受益的是全社会。这在社会化养老的时代,特别是极低生育率的今天更是如此。由此看来,父母生育孩子是以自己巨大的成本在给国家和民族做真正的贡献。
基于以上考虑,特建议如下:
1.尽快通过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
2.尽快废止国务院令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3.在此基础上,尽快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