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09:53作者:王新老师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法规处
(三)政策研究室
(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五)财务处
(六)综合计划处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八)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九)工资处
(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十四)劳动关系处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二十)定点医药监管处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