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4 11:21作者:王华老师
各市(地)、县(市)开展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基金余额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流失。
2、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标准和资金支付渠道按照《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规定执行。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原办法标准计发,资金由原渠道列支。符合我省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4、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7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